申请执行人索小伍,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堡村。被执行人王小宁,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堡村。
本院在执行索小伍与王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