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博强,男,生于1983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亚子村。被执行人符卫军,男,生于1983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
李博强诉符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博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符卫军归还其借款本息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符卫军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博强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40元。下余4000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