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丢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被执行人王冬季,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
任丢林诉王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丢林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冬季归还其借款本息227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冬季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正在服刑。其经营的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的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王冬季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任丢林借款121035元,下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任丢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