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国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瑞明,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贵与被执行人李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立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瑞明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本院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瑞明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伟光审判员:黄金咏审判员:马家驹
书记员:车学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