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世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翟慧良,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世龙与被执行人翟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查封属被执行人翟慧良共有的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房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翟慧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翟慧良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翟慧良与翟某某共有的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龙伟永执行员黄志平执行员丘英强
书记员:黄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