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兆强,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汪青,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杨建君,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宋洪昌,住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强与被执行人汪青、杨建君、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07)肥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涛审判员:杨泽祥审判员:乔善贵
书记员: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