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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兆强与汪青、杨建君、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肥执字第5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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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兆强,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汪青,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杨建君,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宋洪昌,住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强与被执行人汪青、杨建君、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07)肥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涛审判员:杨泽祥审判员:乔善贵

书记员: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