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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磊与李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肥执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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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彭,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金燕,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石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彭、杨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肥民初字第5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石磊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彭、杨金燕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5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石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乔善贵审判员:马涛审判员:张永卫

书记员:曹化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