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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霞与于树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肥执字第2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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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雷霞,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树振,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芝,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桂超,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仇传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锋,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家勇,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泉振,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肥城炬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芝。

申请执行人雷霞申请执行于树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肥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雷霞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玉芝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乔善贵审判员:马涛审判员:张永卫

书记员:曹化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