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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金刚与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肥执字第4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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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金刚,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振文,住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金刚与被执行人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振文工资收入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姚金刚56900元后,申请执行人姚金刚同意放弃其它一切执行请求,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王振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肥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卫审判员:乔善贵审判员:张卫华

书记员:王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