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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化庆与孙业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泗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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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化庆,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业青,女,196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化庆与被执行人孙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业青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