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小平,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彦飞,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郝彦飞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彦飞于2013年6月6日从第三人王四庆处购买一辆登记在王四庆名下的牌照为冀DXY3**黄海越野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郝彦飞购买登记在第三人王四庆名下的牌照为冀DXY3**黄海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