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海田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涉执字第2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海田,农民。被执行人王金龙,农民。

本院在执行武海田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08)涉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