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捧堂,农民。被执行人邯郸市祥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炳勋审判员:王玉龙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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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捧堂,农民。被执行人邯郸市祥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炳勋审判员:王玉龙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赵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