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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书红与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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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书红被执行人王志斌

申请人曹书红申请执行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书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书红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