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凤珍。被执行人王端阳。
申请执行人侯凤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院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