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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凤珍与王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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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凤珍。被执行人王端阳。

申请执行人侯凤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院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