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丽安。被执行人王秀琪。被执行人宋玉兰。被执行人桂林市琪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勇。
申请执行人伍丽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琪、宋玉兰、桂林市琪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669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谈话,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方式履行,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77307元,缴纳执行费37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好成
书记员:梁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