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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伍丽安与王秀琪、宋玉兰、桂林市琪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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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伍丽安。被执行人王秀琪。被执行人宋玉兰。被执行人桂林市琪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勇。

申请执行人伍丽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琪、宋玉兰、桂林市琪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669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谈话,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方式履行,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77307元,缴纳执行费37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好成

书记员:梁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