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晓云,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曾素花,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钦海,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曾仙岁,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陈晓云与被执行人曾素花、陈钦海、曾仙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封被执行人曾素花名下的房产(尚未处置)。另外,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曾素花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曾素花、陈钦海、曾仙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隆武审判员:蔡仔颖审判员:易圣光
书记员:苏丽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