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兴煌,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兴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杨兴煌与被执行人杨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兴顺在漳平市灵地中学的工资收入,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兴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隆武审判员:蔡仔颖代理审判员:易圣光
书记员:苏丽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