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存,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兴顺,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叶丹花,女,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张存与被执行人杨兴顺、叶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兴顺在漳平市灵地中学及被执行人叶丹花在漳平市矿产品管理总站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兴顺、叶丹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隆武审判员:蔡仔颖审判员:易圣光
书记员:苏丽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