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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美香、邓良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漳执行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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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美香,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良柏,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郑加玉,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陈美香与被执行人邓良柏、郑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美香于2013年5月6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良柏、郑加玉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两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我院另案裁定扣留提取(定期组织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向本院提出申请参与被执行人邓良柏、郑加玉被提取工资收入的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隆武审判员:蔡仔颖代理审判员:易圣光

书记员:苏丽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