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永泉、卢钟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漳执行字第2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永泉,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钟琅,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张永泉与被执行人卢钟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钟琅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其工资已被我院裁定扣留提取(定期组织分配)。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1月份至申请执行日应归还人民币25500.00元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隆武审判员:蔡仔颖代理审判员:易圣光

书记员:苏丽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