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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晓勇与兰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漳执行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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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勇,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兰灶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刘晓勇与被执行人兰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兰灶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隆武审判员:蔡仔颖审判员:易圣光

书记员:苏丽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