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长安,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袁中云,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袁中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元予以提取。该款提取至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在建行遂州中路分理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