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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长安申请执行袁中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船山执字第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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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长安,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袁中云,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袁中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元予以提取。该款提取至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在建行遂州中路分理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苟琼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