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德恩,男,45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红军,男,40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谢蓉(系段红军之妻),39岁,住址同上。
唐德恩与段红军、谢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段红军在工商银行遂宁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