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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德恩申请执行段红军、谢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船山执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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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德恩,男,45岁,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红军,男,40岁,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谢蓉(系段红军之妻),39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段红军未遵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唐德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段红军在中国建设银行470000元及利息,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