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德恩,男,45岁,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红军,男,40岁,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谢蓉(系段红军之妻),39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段红军未遵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唐德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段红军在中国建设银行470000元及利息,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