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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胜富与任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船山执字第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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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胜富,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任建平,男,52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袁胜富与任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任建平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房屋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小平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