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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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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白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0000元,酌情计息4000元,本息共计2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