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执行担保人杨学斌代被执行人高某偿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