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6500元及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