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欠申请执行人孙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及利息1602元,由被执行人赵某于2013年4月24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某人民币4000元,下欠160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4月22日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