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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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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

出撤回申请,本院准许其的撤回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