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
出撤回申请,本院准许其的撤回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