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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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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高新与被执行人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定边县支行帐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8420元到定边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案件款专用帐户内(其中包含借款本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17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