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刘某、王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张子岗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