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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段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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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被执行人:段月芬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段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段月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月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段月芬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