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建设被执行人:段月芬
申请执行人陈建设与被执行人段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段月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月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段月芬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