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涂磊被执行人:宋波
关于涂磊与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波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钢路4号雅丽花园一区8栋2单元604室有房屋一套。本院曾于201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宋波的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申请人涂磊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波的上述房屋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宋波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钢路4号雅丽花园一区8栋2单元604室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一年(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园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