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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汤汉春与被执行人李万钧、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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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汉春被执行人:李万钧、王爱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汉春与李万钧、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民十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万钧、王爱珍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万钧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