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汉春被执行人:李万钧、王爱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汉春与李万钧、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民十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万钧、王爱珍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万钧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