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志胜被执行人:陈长武第三人:魏燕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胜与被执行人陈长武民间借贷纠纷(2011)阳十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胜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魏燕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陈长武与第三人魏燕萍系夫妻关系,其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申请追加第三人魏燕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第三人魏燕萍与被执行人陈长武是夫妻关系,而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长武不能履行(2011)阳十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魏燕萍与被执行人陈长武是夫妻关系,且该债务系被执行人陈长武与第三人魏燕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魏燕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晖审判员:陈金保审判员:王海江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