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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梅黎丽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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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梅黎丽被执行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梅黎丽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陈勇工资收入人民币1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