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梅黎丽被执行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梅黎丽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陈勇工资收入人民币1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