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翠兰被执行人:陈辉、袁成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翠兰与陈辉、袁成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阳十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辉、袁成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辉、袁成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辉、袁成念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成念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