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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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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翠玲委托代理人:杨浩被执行人:李昆

关于刘翠玲与李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立调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昆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曾于201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昆在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3栋4单元9层1室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二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18日。现申请人刘翠玲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昆的上述房屋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昆在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3栋4单元9层1室的房屋(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续查封期限一年(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园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