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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咏兰与被执行人肖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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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咏兰被执行人:肖玉群

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04-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肖玉群银行存款。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肖玉群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