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国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园坡村民委员会,住址: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林炎森,主任。
申请执行人林国胜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园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园坡村民委员会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35464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园坡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园坡村民委员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其碧
审判员:陈林助理审判员:熊波
书记员:殷宝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