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小丹。被执行人:徐慧。
申请执行人雷小丹与被执行人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慧应向申请执行人雷小丹偿还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小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雷小丹为被执行人徐慧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浙C×××**宝马轿车的抵押权人,该车辆被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现已将司法处置权移交我院,申请执行人雷小丹待处置完毕后可优先受偿相关债权。截止2013年9月9日,被执行人徐慧尚欠申请执行人雷小丹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300元。申请执行人雷小丹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司法处置中,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雷小丹若发现被执行人徐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林大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