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恩敏。被执行人:李上辉。
申请执行人张恩敏与被执行人李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上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8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336元、保全费5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李上辉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上辉名下的坐落于新蒲路云中花园14幢403室房产已被本案查封,上述房产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抵押贷款金额822万元,此拍卖属无效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南路92号房产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执民字第2921号首封,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3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