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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湘云与郑加通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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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湘云。被执行人:郑加通。

申请执行人王湘云与被执行人郑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加通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20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房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郑加通持有的在温州壹嘉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73%的股份已被本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36号案件诉讼保全查封,该股权的变更已受限制,目前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已领走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的执行款20568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179432元。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