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虞小茹。被执行人:陈虎。被执行人:冯海华。
申请执行人虞小茹与被执行人陈虎、冯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虎、冯海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工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查明,于2014年9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虎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镇上江村的房产(证号:02262)、坐落于蒲中路同人花园**地下车库**和**及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路**的房产(证号:008084),因上述房产无土地证,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陈虎坐落于蒲州路同人花园A7幢1504室的房产、坐落于蒲源路金源商、坐落于蒲源路金源商住楼A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房产设有抵押,目前暂不宜处置;于2014年9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23日,被执行人陈虎、冯海华应向申请执行人虞小茹偿还借款5809265元及利息,另应负担案件诉讼费56000元、保全费5000和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0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欧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