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靖敏。被执行人:郑加通。
申请执行人王靖敏与被执行人郑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加通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郑加通名下的房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郑加通持有的在温州壹嘉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73%的股份已被本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36号案件诉讼保全查封,该股权的变更已受限制,目前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已领走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的执行款20566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479434元。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