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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春燕与林凉云、余秋露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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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春燕。被执行人:林凉云。被执行人:余秋露(系林凉云之妻)。

申请执行人廖春燕与被执行人林凉云、余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林凉云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工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凉云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龙湾镇白楼下制针厂职工联建房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53,建筑面积:87.31平方米)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29日,被执行人林凉云、余秋露应向申请执行人廖春燕偿还借款144万元并支付利息,另应负担案件诉讼费22115元及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0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欧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