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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伟琴申请执行陈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溪执字第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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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伟琴,女。被执行人陈远秀,女。案外人寇灵,男。

关于杜伟琴与陈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远秀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杜伟琴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我院(2013)南溪民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陈远秀所有的汽车。现案外人寇灵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车辆所有权属于寇灵本人所有,不属于陈远秀所有。经审查:2011年8月18日,陈远秀与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由宜宾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东风日产牌DFL6430VBC2汽车一辆给陈远秀;2011年8月22日,宜宾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货人登记为陈远秀;2011年8月24日,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名称为陈远秀,纳税人代码为5125….0328,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为陈远秀,同日,宜宾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号:043417797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款人为陈远秀;2011年8月2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打发票》,承保险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付款人登记为陈远秀,同日,该公司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打发票》,承保险种: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产品,付款人登记为陈远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证》,两张《机动车辆保险证》保险单号都登记为陈远秀;2011年8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陈远秀。

本院认为:陈远秀与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合同人为陈远秀,宜宾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货人登记为陈远秀,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名称为陈远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为陈远秀,宜宾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款人为陈远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证》,两张《机动车辆保险证》保险单号都登记为陈远秀,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陈远秀。综上所述,东风日产牌DFL6430VBC2汽车的所有登记均为陈远秀。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东风日产牌DFL6430VBC2汽车应属陈远秀所有。案外人寇灵向我院提出的东风日产牌DFL6430VBC2车辆所有权属于寇灵本人所有,不属于陈远秀所有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寇灵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执行员唐升龙执行员沈锐

书记员:邓雄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