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驰,男。被执行人蒋海明(曾用名蒋树南),男。
关于曾驰与蒋海明退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海明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曾驰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蒋海明所有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紫云街房屋,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出售、毁损和设置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邓雄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